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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监处字〔2020〕47号

发布时间:2023-05-20 02:43:24   来源:篮球bob
2023-05-20 02:43:24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河北省食物查验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陈说内容显现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出产的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契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规范目标:不得运用,实测值:500),查验定论为不合格。2020年5月18日收到河北省食物查验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129),陈说内容显现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出产的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110ml/瓶)“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契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规范目标:不得运用,实测值:502),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向该公司现场送达了《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JSP2020SP04129)和《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顺序号:GC61、顺序号:SC30)。2020年5月28日对该单位涉嫌出产制止出产的小磨香为进行立案查询。该公司在收到《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JSP2020SP04129)和《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顺序号:GC61、顺序号:SC30)后于2020年5月29日向石家庄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处提出复检请求,并递送书面资料。2020年6月9日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商场监督管理局食物安全抽检处递送书面请求抛弃复检。

  经查询,当事人出产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不合格产品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共100瓶抽检用16瓶,留样2瓶,出售82瓶,本钱7.5元/瓶,价格8.5元/瓶,货值为697元,违法所得为82元;出产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129)不合格产品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110ml/瓶)共100瓶,抽检用28瓶,留样2瓶,出售70瓶,本钱4.5元/瓶,价格5.3元/瓶,货值为371元,违法所得为5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

  1.《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JSP2020SP04129),证明该公司出产制止出产的食物。

  2.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物出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小磨香油(商标:业星,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和《查验陈说》(№:JSP2020SP04129)小磨香油(商标:业星,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110ml/瓶)同批次的出厂查验陈说,上述两个规范产品是从一个罐内取出灌装的,仅仅包装容量不一样,所以只对小磨香油(商标:业星,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进行了出厂查验。产品投料记载复印件、产品留样记载复印件、出产进程要害控制点(进程查验)记载复印件、制品出入库台账复印件、质料“芝麻”供货商徐汉红(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查验记载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出产出售的不合格产品数量。

  3.产品召回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施行自动召回,2020年6月18日在河北農民报刊登了产品召回声明,截止2020年7月7日召回数量为0瓶。

  2020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说和申辩要求。

  根据《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的规矩你公司出产制止出产食物的行为无契合《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第九条、第十条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情节,也无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分情节,给予你单位一般行政处分。

  当事人出产制止出产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出产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参照《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内《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处分裁量基准,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2、罚款75000元,罚没合计75138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银行。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矩,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我局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河北省食物查验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陈说内容显现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出产的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契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规范目标:不得运用,实测值:500),查验定论为不合格。2020年5月18日收到河北省食物查验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129),陈说内容显现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出产的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110ml/瓶)“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契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规范目标:不得运用,实测值:502),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向该公司现场送达了《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JSP2020SP04129)和《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顺序号:GC61、顺序号:SC30)。2020年5月28日对该单位涉嫌出产制止出产的小磨香为进行立案查询。该公司在收到《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JSP2020SP04129)和《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顺序号:GC61、顺序号:SC30)后于2020年5月29日向石家庄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处提出复检请求,并递送书面资料。2020年6月9日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商场监督管理局食物安全抽检处递送书面请求抛弃复检。

  经查询,当事人出产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不合格产品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共100瓶抽检用16瓶,留样2瓶,出售82瓶,本钱7.5元/瓶,价格8.5元/瓶,货值为697元,违法所得为82元;出产的《查验陈说》(№:JSP2020SP04129)不合格产品小磨香油(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110ml/瓶)共100瓶,抽检用28瓶,留样2瓶,出售70瓶,本钱4.5元/瓶,价格5.3元/瓶,货值为371元,违法所得为5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

  1.《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JSP2020SP04129),证明该公司出产制止出产的食物。

  2.河北鼎仙粮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物出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陈说》(№:JSP2020SP04088)小磨香油(商标:业星,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和《查验陈说》(№:JSP2020SP04129)小磨香油(商标:业星,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110ml/瓶)同批次的出厂查验陈说,上述两个规范产品是从一个罐内取出灌装的,仅仅包装容量不一样,所以只对小磨香油(商标:业星,出产日期:2020-04-14,规范型号:200ml/瓶)进行了出厂查验。产品投料记载复印件、产品留样记载复印件、出产进程要害控制点(进程查验)记载复印件、制品出入库台账复印件、质料“芝麻”供货商徐汉红(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查验记载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出产出售的不合格产品数量。

  3.产品召回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施行自动召回,2020年6月18日在河北農民报刊登了产品召回声明,截止2020年7月7日召回数量为0瓶。

  2020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说和申辩要求。

  根据《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的规矩你公司出产制止出产食物的行为无契合《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第九条、第十条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情节,也无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分情节,给予你单位一般行政处分。

  当事人出产制止出产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出产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参照《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内《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处分裁量基准,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2、罚款75000元,罚没合计75138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银行。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矩,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我局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